菠菜吧周焯华免诈骗罪无需赔偿
周焯华,一位澳门赌场太阳城集团的亿万富翁,因其对赌博业的巨大贡献而被誉为“亚洲新赌王”。然而,这位商业巨头却因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而备受争议。
周焯华被指控参与一系列非法活动,包括洗钱、逃税和贿赂等。他利用其赌场帝国来掩盖这些罪行,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他的洗钱行为。根据调查,周焯华通过将大量现金从中国内地转移到澳门的银行账户中,然后将其转回中国大陆进行投资。这种行为被称为“洗黑钱”,因为周焯华试图将非法所得的资金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
此外,周焯华还被指控逃税。他使用各种手段来避税,例如将利润转移至海外公司或将收入隐藏在复杂的财务结构中。这导致政府损失了大量的税收收入,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除了这些违法行为外,周焯华还与一些政府官员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他被指与澳门赌场的监管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以确保赌场经营顺利。他还被指控向官员行贿,以获得特殊待遇和保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讯:中级法院于十月十九日就涉太阳城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中级法院刑事合议庭裁定如下:
部分得直刑期不变
原审判决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的包括裁定检察院、第一嫌犯周焯华、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和第八嫌犯王柏龄;菠菜论坛大全而完全不成立的包括第三嫌犯张一平和第十三嫌犯欧宏东。
维持原审法庭对于第一被告人周焯华、第二被告人司徒志豪、第三被告人张一平、第四被告人马天伦、第五被告人张志坚、第六被告人周振熙、第七被告人卢石峰和第八被告人王柏龄各自犯罪及涉及刑罚的裁决和量刑决定;维持原审法庭对于第十一被告人梁树荣涉及参与或支持黑社会犯罪的有罪认定裁决及相关刑罚决定,但将原审判决中第十一被告人梁树荣入罪罪名中的第2条第3款更正为第2第2款。
改判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八嫌犯王柏龄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第2/2006号法律现行文本第3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条第(一)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清洗黑钱罪,分别判处8年和6年徒刑;改判第九嫌犯张宁宁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第2/2006号法律现行文本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判处5年徒刑。
基于《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对诈骗罪的定义,将原审法庭既证事实中凡涉及不法经营赌博集团透过“赌底面”活动使澳门特区和博企受欺骗和蒙受损失的事实不视为既证事实,因而改判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十一嫌犯梁树荣均没有触犯原审法庭裁定的诈骗罪(不论是既遂或未遂),各人无需向澳门特区和案中六家博企支付任何因诈骗罪衍生的赔偿金。
在不更改原审法庭在黑社会罪、涉及“赌底面”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和涉及“电投、网投”的在许可地方以外不法经营赌博罪对相关嫌犯的量刑决定下,对以下嫌犯触犯的各项罪名予以数罪并罚,分别科处如下单一刑罚:
第一嫌犯周焯华18年徒刑;第二嫌犯司徒志豪10年徒刑;第三嫌犯张一平10年徒刑;第四嫌犯马天伦12年6个月徒刑;第五嫌犯张志坚12年6个月徒刑;第六嫌犯周振熙12年6个月徒刑;第七嫌犯卢石峰12年3个月徒刑;第八嫌犯王柏龄12年6个月徒刑;第十一嫌犯梁树荣9年徒刑。
非法收益全数充公菠菜吧
因案中不法经营赌博集团在经营“赌底面”活动上赚取了17,660,490,937.65港元和在经营“电投、网投”博彩活动上至少赚取了7,213,794,838港元的不正当利益,以及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九嫌犯张宁宁在清洗黑钱方面至少为太阳城集团获取了616,974,300港元和人民币17,039,288的利润,按照第9/96/M号法律第18条第1款和《刑法典》第103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依职权判处第一嫌犯周焯华、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张一平、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十一嫌犯梁树荣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上述各笔非法收益的总和金额;菠菜论坛大全原审法庭既证事实(尤其是第11、第40和第41点既证事实)所提及的多间由第一嫌犯周焯华操控的“赌底面”公司的组成人士亦须与上述嫌犯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上述涉及经营“赌底面”活动的犯罪所得金额,即17,660,490,937.65港元。
维持65亿港元担保
裁定第一嫌犯周焯华针对经济担保和预防性假扣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以局部有别于原审法庭的理由,维持原审法庭于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命令第一嫌犯周焯华提供不少于65亿港元的经济担保和对检察院在报告书中所列的银行帐户、第一嫌犯周焯华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国伦敦持有的不动产进行预防性假扣押的决定。
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